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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教师奖惩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本院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创造性,加强教学组织纪律,优化育人环境,规范教师教学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本院从事教学工作的全体教师。

    第三条  本院教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团结协作,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学院对在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教师”的,应给予奖励。学院对教师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优秀教师的评选条件如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积极支持学院的教学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3)重视教书育人,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的赞誉。   

4)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在各教学环节中精心组织教学,积极探索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5)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无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

    (6)在学生评教和督导评教中所得分数均不低于90分。

 第六条 奖励类别:

 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授予“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一等奖奖励额为人民币2000元,二等奖奖励额为人民币1000元。

获学院奖励的,学院视情况给予表彰、宣传。

第七条 奖励的评选

奖励评选每学期进行一次,由教务部门结合学生评教、督导评教情况以及本条例规定的优秀教师条件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教务部门在评选认定优秀教师时,应综合考虑教师的职称、所教课程难易程度、所教学生人数等因素。

第三章  惩处

第八条 学院对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进行惩处。第九条  教学差错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教学差错。

1)上课期间对迟到、早退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学生不批评教育,对缺课学生不查询原因,不向教务部门报告。

2)上课(包括理论、实验)期间迟到、早退。

3)无教案或使用未经教务部门组织审定的教案(或讲课提纲)授课。

4)授课过程中,理论或技能的传授出现明显错误,不实事求是地纠正。

5)不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对明显错误不做纠正。

6)执行监考任务不负责任,做与监考职责不相干的事情。

7)判卷评分失误率达1%

8)不按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单。

9)其他一切违反学院规定,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条  教学差错的处理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生教学差错,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教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与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扣发本人当月工资的50%

3)取消当年评选优秀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教学事故。

1)学期内发生四次教学差错。

2)上课迟到、早退长达15分钟。

3)上课时间内因办私事,擅离职守。

4)执行监考任务严重失职,对作弊学生不予制止,不按规定处理,不向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学生暗示答案。

5)泄露试题。

6)判卷评分弄虚作假,压分或提分。

7)未经教务部门批准,擅自串课、停课或找他人代课。

8)因为教师自身原因导致教学出现问题,教学秩序混乱,学生意见强烈。

9)其他一切违反学院规定,对教学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生教学事故,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教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院长办公会,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直至解聘处分。

2)扣发本人两个月工资的50%

3)两年内取消评选优秀教师资格。

第四章 奖惩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奖惩工作是学院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及领导都应认真对待奖惩工作。坚决执行奖功罚过,奖优罚劣的原则,处理问题做到是非分明奖罚得当。

第十四条  教务部门为我院教师奖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认定、协调和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除取消其奖励资格外,还应按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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